推荐一般的链接如果仅指向需要浏览的其他网站的首页,一般是不构成侵权的。但是,网站通过内链技术,或者深度链接技术,使设链网站与被设链接网站的页面内容结合,或者不经过被链接网站主页而直接利用其分页内容,造成用户不明自己到底访问的是哪家网站,则构成了侵权。这种链接通常被称为超链接。

    超链接行为实际上产生三种结果:其一,跳跃被链接网站首页,直接访问被链接网站的分页,使用户难以辨别商品或服务的真正来源,故而侵犯了被链接网站的整体著作权,盗用了被链接网站的相关作品;其二,因为跳跃被链接网站主页,使得被链接网站的广告内容没有被用户关注,影响了网站的经济收益和广告效果。其三,盗用了被链接网站的优良商誉。

    链接侵权的主体主要是提供服务的网络运营商,为了网站的声誉和经营,设置链接服务时需要尊重和保护其他网站的合法权利,否则将承担侵权的后果,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链接侵权还有一种可能,就是链接本身虽然没有侵权,但是,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自己侵权行为成立。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公司一案即是设链者因他人侵权行为而承担了责任。基本案情是,被告将原告的译著《唐吉珂德》链接到自己网站供公众阅读欣赏,然而,原告的作品是被链网站未经许可擅自上载到网络中进行传播的。原告要求被告搜狐停止链接被侵权的作品,而被告没有及时地采取措施依然保留了与侵权作品的链接,使侵权状态始终持续。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搜狐的设链行为本身没有侵权,但是它没有听从原告的要求停止链接,扩大了侵权作品的流通和侵权影响的扩大,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我们知道,链接是互联网及其普遍的现象,让设链的网站承担审查所有被链接信息是否侵权是不现实也不可能的。所以,设链的网站只需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侵权予以足够的注意,对于他人侵权的责任只能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辅助侵权责任。

作者: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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